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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
雇佣关系我是雇主 雇佣员工在我处工作,工作时间因操作压到右手手指,造成其右手中指、无名指及小指远端骨折,小指断端错位,周围见多发碎骨片,小指采取钢针内固定,中指、无名指没有采取手术。 我与雇员私聊,内容:是我(甲方)已支付雇员(乙方)医药费。。整,误工费。。整,如果乙方(雇员)右手小指复查还有问题,则由本人负责。此事到此结束,双方签字 在签这份协议的时候雇员还没康复,还在复查期间,固定的钢针还没取出。后来雇员在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为10级伤残。本来雇员要告我,要求我支付伤残金,后来不知什么原因又不告了。可现在雇员以右手小指疼痛为由,多次在医院门诊治疗,医院为其开了病假条休半月2张、休7天3张,现在雇员要求我支付在医院门诊治疗的费用和病假条共计51天所造成的误工费6630,误工费是以雇员现在的工资算的,我看到雇员所拿的几个月工资条和雇员所在单位支付员工的银行卡,这合理吗
地区:上海-上海 分类:民事法律-婚姻家庭 提问时间:2012-06-07 08:39:55
提问者:
ASK1339029515lak
高成所律师
上海 黄浦区
13611649479
此事相当复杂,律师必须了解全部细节才能作出准确的判断,建议到律师事务所向律师当面咨询。
回答时间:2012-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