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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后,钱就不用还了吗?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2-07-18 13:51)    点击:386

01

导读



实践中,一些股东为了逃避债务,在公司清算过程中,滥用股东有限责任和法人独立地位,制作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严重侵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为了限制这种恶意注销行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规则》规定了保结制度,要求公司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必须有相关主体承诺负责清理债权债务,这就是保结承诺。保结人因此而对公司债务承担的担保或清偿责任,即为保结责任。

02

案情背景



名人影视公司与美佳摄影公司均为有限责任公司,双方在履行合作协议的过程中产生纠纷,经仲裁委裁决,美佳摄影公司应返还名人影视公司投资款25万元。执行过程中,因美佳摄影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随后不久,美佳摄影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并成立清算组,公司股东兼法定代表人王某为清算组负责人。次日,美佳摄影公司即出具了清算报告,确认债权债务清理完毕。

一个月后,美佳摄影公司再次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确认清算报告内容,确认注销美佳摄影公司,注销后如有未尽事宜由王某承担,股东签名处有全体股东的签名。同日,经公司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美佳摄影公司注销了登记。

名人影视公司在得知上述情况后,立即向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以美佳摄影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注销且股东王某作出保结承诺为由请求追加王某为被执行人。

那么,对于这个案件法官该怎么审理呢?公司注销后,钱就真的不用还了吗?

03

律师说法



要审理好这个案件,我们需要把握好一个原则、两个要件。

一个原则:事由法定原则

追加被执行人是通过执行程序改变执行依据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主体和责任范围的一种制度,对于减少当事人诉累、提升执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也是执行权扩张的一种表现,基于审执分离的原则,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必须依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严格适用,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

那么问题来了,名人影视公司主张的事由是法定事由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执行程序中可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的所有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案中,名人影视公司所主张的事由为上述规定的第二十三条,该条规定的内容为: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名人影视公司提出的追加王某为被执行人的主张能否成立,取决于本案中的情形与上述条文规定的内容是否一致?重点就是要审查:是否具备未经依法清算和公司保结人作出了保结承诺这两项要件。

两个要件:是否具备未经依法清算?公司保结人作出了保结承?

01 是否未经依法清算即注销?

根据我国公司法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股东应当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依法清算完毕后,清算组才能向公司登记机关申办公司注销登记手续。清算工作包括通知债权人、发布清算公告、登记核实债权、制作清算报告等。与公司存续期间开展经营活动的目的不同,公司清算的目的不在于实现公司盈利并给股东带来收益,而是清偿公司债务并将剩余财产分配给股东。因此,在判断公司是否经过依法清算时,不仅要看公司清算的程序、形式是否完备,也要从实质上判断清算过程中是否存在侵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具体到本案中,美佳摄影公司在清算时,没有通知债权人名人影视公司,程序上有遗漏,在尚欠名人影视公司债务未偿还的情形下,出具清算报告确认债权债务清理完毕,与事实不符,损害了债权人名人影视公司的合法权益,所以美佳摄影公司注销前的清算属于有名而无实,应当认定为未经依法清算。

02 公司保结人是否作出了保结承诺?

保结人是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处理或者承担公司债务的承诺人。根据保结承诺内容是否明确,我们可以将保结承诺区分为明确的保结承诺和不明确的保结承诺,如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或者担保责任,即属于明确的保结承诺。如果仅仅承诺,如有未尽事宜愿意承担责任,则属于不明确的保结承诺。

本案中,王某的承诺属于不明确的承诺。那么王某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呢? 

由于保结承诺是公司注销必须履行的一项手续,公司注销时都需要出具保结承诺。因此,对于已经依法进行清算的公司而言,保结人出具保结承诺仅是依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履行行政手续的行为,并不会因此而承担保结责任。而对于未经依法清算的公司而言,保结人明知道公司未经依法清算仍然作出保结承诺的,则应当承担保结责任,对公司未了结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王某在美佳摄影公司未经依法清算的情形下,在申请注销时出具了保结承诺,就应当对美佳摄影公司尚欠名人影视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最终,法院支持了名人影视公司提出的追加王某为被执行人的主张。

透过这个案例,我们应该明白,公司注销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如果股东在公司未经依法清算的情形下,即以保结人身份向公司登记机关出具保结承诺申请注销公司,则不能产生公司债务免予清偿的法律效果,股东亦不能受有限责任原则保护。此时,公司债权人可以申请追加出具保结承诺的股东为被执行人,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来源: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海高成所律师
执业领域为公司法律事务、合同法律事务和劳动法律事务。精通德语,深入了解德国文化,曾在铁路、汽车、风力发电、烟草机械和缝纫机制造行业从事企业管理、法律顾问以及科技、法律和商务等方面的翻译工作,熟悉制造业企业的企业管理和商务运营。自2010年起在律师事务所从事执业律师工作,在投资与并购、股权转让、公司注销、合同起草与审核、劳动仲裁与诉讼、企业法律顾问和婚姻家庭等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
法律咨询电话:13611649479 微信号:dietergaochs 或者 13611649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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